刑事拘留羈押看守所多久逮捕
一、刑事拘留羈押看守所多久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後家屬可以會見嗎?
不可以。
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已經轉為逮捕,家屬都是不可以見到的。
可以見到的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院公開開庭是你們可以旁聽,見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對方講話。
第二種就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被告人到監獄服刑後,這種屬於正常的家屬探視。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通知家人的時間是: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通常稱為“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起第2日開始計算,至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時止。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既規定了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還對案情比較複雜、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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