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階段申請精神病鑑定可以嗎?
一、批捕階段申請精神病鑑定可以嗎?
批捕階段申請精神病鑑定,是可以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精神病人是免予刑事處罰的,因此如果涉及到精神病人犯罪的,是可以在司法審理過程中進行精神病鑑定的,不僅僅在調查取證或者在批捕階段,在其它司法審理階段也是可以進行的。
根據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其不適應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屬於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也應該變更強制措施。
二、精神病鑑定的種類
⑴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後遺症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間歇期且無任何後遺症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精神病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需要進行司法判決的,首先要對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進行認定,如果符合免除刑事責任條件的,則該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需要承擔其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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