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不批捕到法院還交罰金嗎
一、妨礙公務不批捕到法院還交罰金嗎?
在檢察機關不批捕的情況下就不需要到法院交罰金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關於罰金數額,我國在2000年實施的《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有詳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1000元。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500元。
2)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事先並罰,即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以執行總和數額。
如果一人同時觸犯了數罪並且同時判決了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個時候也應當合併執行,只不過如果是沒收全部財產的時候,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一項,沒有必要再執行罰金了。
3)對於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時不滿18週歲等等。
二、檢察院不批捕還會被起訴嗎?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於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説,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刑事案件當中交不交罰金和人民檢察院有沒有批捕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關係,而且題中的陳述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妨礙公務的這種行為人民檢察院都沒有批捕,案件不會有公安機關遞交到法院,既然人民檢察院都沒有提起訴訟,罰金更是無稽之談了。罰金要建立在刑事法庭有審理刑事案件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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