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司法拘留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被執行人司法拘留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同樣地,如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刑事訴訟的行為也不能連續適用司法拘留。對同一違法行為連續適用拘留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申請國家賠償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對違法行為最嚴厲的處罰,只能由法定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妨礙訴訟的行為適用的一種司法處罰,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二、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訴法》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主要適用於以下四種情形: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2、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的;
3、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旅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有妨害執行行為的。
與此同時,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來看,目前關於執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相關規定,側重於對申請人實現債權的保護,強調對被執行人不履行及妨害執行行為的制裁,而缺乏對於被執行人人身權益進行保護的相關規定。
三、司法拘留可以探視嗎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拘留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司法拘留,刑事拘留還有一個行政拘留,三種類型的拘留,根據各自的案件類型不同,進行不同的處理,司法拘留全權由法院來處理的,一般不涉及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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