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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傳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傳喚是一種法律專業用語,是指司法機關進行案件偵查以及審理時,對案件的相關人員進行傳喚,即規定相關人員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到達某地的措施。什麼樣的情況下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傳喚?行政拘留傳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本文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拘留傳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拘留傳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二、傳喚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户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四、傳喚時效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相信大家對於傳喚問題也有了更多的瞭解認識。傳喚並不是一種強制措施,也不具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益的強制力,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在面對司法部門進行傳喚時,要積極配合司法部門的工作,保障案件的順利開展和審理,以維護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