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探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拘留的探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正常情況下能探視,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説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會見。交什麼錢,是暫緩執行或取保侯審的保證金吧,交保證金可沒有時間上的規定,但同不同意還得要公安機關説得算,如果違法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是可以保出來的。
1、公安機關對於未決犯是不允許探視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串供但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
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後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 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説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 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 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如果申請拘留探視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三、申請探視條件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綜上所述,被拘留的探視時間按照當地執行機關規定的時間來進行確定,而如果對被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提出異議,而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家屬是沒有權利探視的,可以通過辯護律師詢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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