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應當針對不同證據的特徵有針對性的進行審 查。例如,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證明案情的,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情況的,因此對物證應當着重審查其外形、屬性等,對書證則應重點審查其記載的內 容。
第二、應當注意將某個證據與案內其他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對於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就其自身來審查,往往難以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 明作用。如果將其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繫上進行審查,就可以發現問題,辨別真偽。這種綜合分析,包括不同種類證據的比較 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勘驗、檢查筆錄的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比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類證據前後間的區別 分析。如對犯罪嫌疑人在幾次訊問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陳述的區別分析。
批准逮捕的法律規定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起訴是有關的司法程序,具體的執行是國家的有關部門進行程序操作得來的環節,因此自己需要多加註意其中的限定,進而直接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問題的處理需要相應的證件,因此自己需要多加了解其中的常識,確保相關部門可以合理的處置。
-
刑拘階段律師可以見嫌疑人嗎?
律師解答:刑事拘留律師能見嫌疑人。律師解析:刑事拘留律師能見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能去探視,但是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探視。律師可以在探視犯罪嫌疑人時,瞭解案件事實,為嫌疑人的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辯護處理,所以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諮詢瞭解,也可以與犯罪...
-
看守所是否無罪必須37天放人
律師解析:在看守所,無罪的不是必須三十七天放人。三十七天只是拘留後至是否決定逮捕的最長期限,至於是否有罪,那要看公安調查的情況,以及最終法院判決,調查後無罪的就可以放人。拘留,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此處屬於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律師解答: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律師解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以及犯罪分子可能妨害作證、逃避法律制裁、不拘留難以實施...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詐騙犯家屬可以陪同嗎?
律師解答:偵查階段家屬不能陪同會見。律師解析:偵查階段家屬不能陪同會見。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