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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應當針對不同證據的特徵有針對性的進行審 查。例如,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證明案情的,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情況的,因此對物證應當着重審查其外形、屬性等,對書證則應重點審查其記載的內 容。

第二、應當注意將某個證據與案內其他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對於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就其自身來審查,往往難以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 明作用。如果將其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繫上進行審查,就可以發現問題,辨別真偽。這種綜合分析,包括不同種類證據的比較 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勘驗、檢查筆錄的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比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類證據前後間的區別 分析。如對犯罪嫌疑人在幾次訊問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陳述的區別分析。

批准逮捕的法律規定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起訴是有關的司法程序,具體的執行是國家的有關部門進行程序操作得來的環節,因此自己需要多加註意其中的限定,進而直接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問題的處理需要相應的證件,因此自己需要多加了解其中的常識,確保相關部門可以合理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