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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成立條件是什麼

強姦罪成立條件是什麼

強姦罪在我國是要受到重判的,強姦罪就是指違背女性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導致對方有心理和身體上的傷害,那麼到底如何才算是強姦罪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關於強姦罪成立條件是什麼的相關內容吧。

1.行為對象:“婦女”

一般認為是已滿14週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於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不論是否其願意,行為人均構成強姦罪;行為人不滿14週歲的,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

2.行為內容:

(1)結果行為:正常意義上的性交行為。

(2)手段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罪手段行為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對象:被害婦女。如果暴力手段針對阻止其實施強姦行為的第三者,構成其他犯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併罰。

內容: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傷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脅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見表現: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3.行為主體

(1)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3)“婚內強姦”不成立強姦罪,根據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於教唆、幫助他人強姦妻子的,成立強姦罪。

4.責任要素:故意

5.罪數問題:

(1)拐賣婦女、兒童又姦淫被拐賣婦女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情節加重犯。

(2)強姦後迫使被害婦女賣淫的,成立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加重犯。強迫賣淫後又強姦被害婦女的,數罪併罰。

(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實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強姦罪,對拐賣婦女、兒童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不負責任。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姦被害人的,綁架後強姦被害人的,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又強姦被害人的,均數罪併罰。

在我國強姦罪在最後判決的時候可能會數罪併罰,同時由於強姦女性的年齡不同造成的後果也是會不同的,關於強姦罪的成立條件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裏,感謝您閲讀由本站編輯為您帶來的文章,若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歡迎您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