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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構成需要什麼條件

一、強姦罪構成需要什麼條件

強姦罪構成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強姦罪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對象。

行為人侵犯的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俗稱貞 操權,現階段犯罪對象為所有女性。

2、犯罪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際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3、犯罪主體要件

行為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般指已滿十四周歲的正常男子,但在共同犯罪中,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共犯論處。

4、犯罪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 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規定,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一般一律按照強姦罪進行定罪處罰。

二、強姦男性構成強姦罪嗎

我國現行刑法中,僅僅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了行為對象為女性的強姦罪和強姦幼女罪,依據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強姦男性是不屬於犯了強姦罪的,但是並不代表沒有罪。

雖然不屬於強姦罪,但也是對男性事實上的強姦行為,自從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進行修改後,強制猥褻罪的侵害客體從“婦女”擴大到了能夠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強姦男性可以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定性為“猥褻”,所以也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並且,強姦男性構成犯罪的根據年齡有不同的認定:

1、強姦已滿14週歲的男性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即構成強制猥褻罪,原本“猥褻”的定義僅僅只包括為以刺 激或滿足性 欲為目的,用性 交以外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也只包括手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 淫等行為,並沒有涵蓋性 交,但是由於我國沒有規定男性可以適用強姦罪,且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處於包含關係,也是程度輕重的關係,因此當男性被強姦時,可以適用強制猥褻罪的條款。

2、強姦14週歲以下的男童

對於已滿14週歲的男性來説,14週歲以下的兒童其實也跟幼女一樣是非常需要保護的對象,但同樣由於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罪名,只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罪來定罪量刑,有“猥褻”的含義延伸拓展為包括對男童性侵的行為,同時也有給與男童一些特殊的保護。

對男童的特殊保護如下:

(1)就猥褻14週歲以下的男童而言,猥褻方式上則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不需要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只要有猥褻男童的行為即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2)如果對14週歲以下的男童進行強姦、猥褻,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所以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甚至他是同意的,行為人也會構成猥褻兒童罪。

強姦是一種侵犯女性性自由權的犯罪行為。要注意的是,目前如果對女性實施姦淫行為的話,一般是按照強姦罪論處。但要是對男性進行強姦,包括14週歲的男性和不滿14週歲的男童,通常情況下是以猥褻罪來定罪處罰。所以,現在在我國不管是強姦女性還是男性均是構成犯罪的。

標籤: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