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強姦的行為也有發生,強姦罪就是違背婦女的意願,通過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侵犯的是婦女的基本權利。那麼大家知道強姦罪成立條件是什麼嗎?下面讓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吧。
強姦罪成立條件:
1.行為對象:“婦女”
一般認為是已滿14週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行為內容:
(1)結果行為:正常意義上的性交行為。
(2)手段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罪手段行為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對象:被害婦女。如果暴力手段針對阻止其實施強姦行為的第三者,構成其他犯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併罰。
內容: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傷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脅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見表現: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3.行為主體:
(1)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3)“婚內強姦”不成立強姦罪,根據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於教唆、幫助他人強姦妻子的,成立強姦罪。
4.責任要素:故意。
5.罪數問題:
(1)拐賣婦女、兒童又姦淫被拐賣婦女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情節加重犯。
(2)強姦後迫使被害婦女賣淫的,成立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加重犯。強迫賣淫後又強姦被害婦女的,數罪併罰。
(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實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強姦罪,對拐賣婦女、兒童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不負責任。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姦被害人的,綁架後強姦被害人的,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又強姦被害人的,均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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