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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招搖撞騙罪能判緩刑嗎

一、抓到招搖撞騙罪能判緩刑嗎

抓到招搖撞騙罪能判緩刑嗎

滿足判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緩刑。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瞭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願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於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係,礙於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並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説,對被告人歸案後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後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於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二、判緩刑是否就沒事

犯罪後經法院宣判緩刑,因為是緩期執行刑事處罰,犯罪分子不用在監獄服刑,相當於恢復自由,所以有些人便以為自己已經沒事了。不過,被法院判處緩刑還要遵守緩刑管理規定,違反的將要執行原判刑罰。

首先,被法院判處緩刑,意味着緩期執行刑罰,不用立即執行。

但是,被判處緩刑並不意味着“沒事”,需要接受社區矯正管理,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個人的活動情況,要定期報告;

2、個人的會客情況,要遵守規定;

3、個人的居住情況,包括離開住所或者遷居,都要報經批准。

其次,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況的會被撤銷緩刑:

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2、在緩刑考驗期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

3、在考驗期內違反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4、在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所以,如果犯罪分子有以上違規行為,即會被撤銷緩刑,並被執行原判刑罰。對於有新罪和漏罪的,還可能重新確定刑事處罰刑罰不再執行,並應該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所以,您應當注意讓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相關公告,便於您以後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按照緩刑處理的。必須要滿足緩刑的條件。如果在緩刑期間有發生違法事情,可以立即取消緩刑,然後進行抓捕。判緩刑是國家給犯人的一種恩賜,犯罪人好好把握,積極表現,正確早日進行迴歸社會,從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