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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山西省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儘管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已經較為完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着通過實施詐騙行為,侵害他人權益的現象,為了打擊此類犯罪行為,各地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詐騙罪量刑標準,由於我國各地的實際民情是存在差異的,故而各地的量刑標準也是不同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山西省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相關信息。

一、山西省詐騙罪量刑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和增加刑罰量:

(1)詐騙數額達到5000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2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達到8萬元的,或者詐騙數額達到7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節下稱《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詐騙數額達到45萬元、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2.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已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除外);

(2)多次詐騙或者詐騙多人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詐騙近親屬財物的,根據近親屬的諒解程度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50%,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4、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量刑幅度確定基準刑;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餘部分,根據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着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可以看出,詐騙罪的量刑是根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來確定的,不同的詐騙金額的處罰標準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實施了詐騙行為的人,都是會被量刑的,只有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才會根據其詐騙金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