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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瀋陽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生活工作中,不少人都曾遭遇過詐騙罪,此時如果詐騙既遂的話那麼當事人受到的損害還是比較大的。而這個時候,一旦抓住犯罪分子,那麼就是要進行相應處罰的。不過我國各地對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有點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帶來瀋陽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瀋陽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六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萬元不滿六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7)其他嚴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發送詐騙信息達到五千條的;撥打詐騙電話達到五百人次的;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發送詐騙信息每增加六百條或者撥打詐騙電話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7)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八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發送詐騙信息達到五萬條的;撥打詐騙電話達到五千人次的;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發送詐騙信息每增加六千條或者撥打詐騙電話每增加六百人次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5、詐騙次數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6、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減少刑罰量: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詐騙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8、需要説明的事項

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的、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小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對於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首先要分別根據行為人的既遂數額和未遂數額判定各自所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遂、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為基礎,酌情從重處罰。反之,如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則以該量刑幅度為基礎,酌情從重處罰。

對詐騙罪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實際詐騙所得的財物數額,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則可以對犯罪分子免於刑事處罰。如果被控詐騙罪,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爭取寬大處理。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