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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浙江規定的量刑幅度

詐騙罪浙江規定的量刑幅度

自從最高法就常見的罪名量刑規則作出了修改之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緊接着也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的調整了在本地區內適行的具體量刑幅度。就浙江省關於詐騙罪的量刑來看,可以説與其他省份的規定還是略有差異的,下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詐騙罪浙江規定的量刑幅度吧。


1.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電信網絡詐騙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3)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未遂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既遂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6)揮霍詐騙所得財物,致使無法返還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電信網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1)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

(2)詐騙近親屬財物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其中在不同的數額下,具體的量刑幅度不同,當然這也是要在《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內作出,只不過允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細化的規定,這樣也有利於案件的審判,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