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一、詐騙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詐騙罪既遂的最低量刑為被責令支付罰金,最高的刑事處罰為在被法院沒收財產的同時,被判處無期徒刑。具體的量刑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是一種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違法行為,由若是詐騙行為實施之後,獲得的違法收入的數額比較大,那麼一旦詐騙數額達到當地法定的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實施詐騙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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