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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刑事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一、詐騙罪刑事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詐騙罪刑事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審判員: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的審判活動。辯護人認真地研究了一審判決書,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案情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瞭解,現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其定性本身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犯罪情節並不嚴重

根據刑法學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第一條的精神,認定詐騙罪情節是否嚴重主要從詐騙所得數額、犯罪行為導致的後果等方面來衡量。從公訴機關查明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來看,的行為夠不上情節嚴重:

1、涉案金額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過虛假婚姻介紹,詐騙他人,獲得贓款16250元。在詐騙犯罪中,16250元屬於詐騙金額較大,而非巨大或特別巨大。對此,檢察機關的起訴書第三頁也是如此認定的,我們對此表示贊同。

2、不是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當職業,一直本分老實,遵紀守法,憑自己辛苦勞動賺錢養家;

3、詐騙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而非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資金或救災、搶險等民政救助財物,未造成企事業單位停產停業損失;

4、的犯罪行為未導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後果相對較小;

三、本案中,具有諸多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1)認罪態度較好

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認罪態度極好。被告自始至終懷着贖罪的心態詳細、如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從無隱瞞、捏造等他推責任、逃避打擊等行為。被告在公安機關以後幾次的訊問中的供述基本相同,連細節也陳述的前後一致。對此,起訴書在第4頁第1段也確認了該事實。根據2010年10月1日期實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7條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2)被告人有真誠的悔罪表現

不論是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上還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達了自己真誠的悔罪態度。人民法院在對王某量刑時應該酌情考慮。與此同時,被告人願意主動接受罰金刑,願意以此方式來主動接受懲罰,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誠懇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七款:被告人自願認罪的,輕處10%。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在20%以內按比例輕處。

(3)被告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劣跡,不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

(4)被告願意立即退還贓款

被告人明確表示要立即退贓,並且其家屬也當庭表示立即退回贓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二)被告人退贓、賠償的(不含損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內按比例輕處;

(5)從利於罪犯改造的角度,懇請法庭對被告人處從輕處罰

對於初犯、偶犯,要考慮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判處實刑後的交叉感染,有些盜竊犯只是偶爾失足,罪行並不嚴重,判處一兩年的刑罰,適用了實刑,將其關進監獄,結果人沒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惡習,使其喪失廉恥,進而破罐子破摔。懲罰犯罪並不難,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迴歸並且融入社會才是難題。

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列明的多種從輕減輕處罰的考量因素。請法庭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全面考慮被告的行為情節以及後果,對被告人處以7個月之內的有期徒刑或判處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故懇請人民法院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立即變更的強制措施,儘快恢復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權益。

謝謝。

辯護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

2013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詐騙罪是可以請律師來為自己辯護的,因此,被告在寫辯護詞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寫,一份好的辯護詞是可以很好的幫助自己勝訴,所以,寫辯護詞是當事人的權利,只要條件符合才能更好的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