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形態是怎樣的?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形態是怎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綜上所述,如果他人生產銷售假藥,這個時候屬於生產假藥罪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如果生產的假藥、銷售的假藥,所以對他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話,是需要加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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