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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主體是否有特殊要求?

一、銷售假藥罪主體是否有特殊要求?

銷售假藥罪主體是否有特殊要求?

銷售假藥罪的主體是沒有特殊要求的,只要具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人或者單位,故意銷售假藥的,就有可能構成銷售假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因此只要是一般的行為主體,他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管他是單位還是一般自然人,他都是可以構成生產與銷售假藥罪的。不過在主觀方面要求當事人他是故意去生產與銷售假藥,他明知道這個藥是假藥,他還要去進行生產和銷售,那麼他就很有可能涉嫌構成此罪,就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