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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主體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很多醫院的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主體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