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與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一樣?
一、銷售假藥罪與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一樣?
1、定義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銷售有毒有害罪是指違反我國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銷售有毒有害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銷售有毒有害罪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責任是什麼?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生產銷售假藥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行為並不是特別瞭解,從犯罪對象來看的話兩者就是存在着本質的差別的,除此之外兩者在處罰的力度還有就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方面都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這一點是需要格外的學習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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