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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解釋有什麼?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解釋有什麼?

《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有什麼?

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屬於偽劣產品的概念範圍之內,所以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

但本罪由於其客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而獨立出來,並與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及認定犯罪的標準上都存在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既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違法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的,應依《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以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麼處罰?

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被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出現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那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屬於偽劣質產品的範圍,因此,其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是在犯罪對象,犯罪客體以及認定犯罪的標準方面存在差異。犯此罪的會受到更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