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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和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罰?

一、有毒有害食品和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罰?

有毒有害食品和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銷售假藥罪將會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進行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本質的區別,所以兩個罪名是不一樣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日常生活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罪名,這在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是由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的,只不過兩者都是屬於一種犯罪的行為,一旦從事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