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存在從屬關係,因而易於混淆。但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以及認定標準上存在着明顯的差別。生產、銷售劣藥,如果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既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對此情況,應按照原則處理,即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有生產、銷售行為;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利用欺騙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藥品效能的物品當作藥品詐騙錢財,甚至不考慮其外觀和包裝。
3、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第一,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犯罪對象是劣藥;後者犯罪對象是假藥。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狀態就能成立;生產、銷售劣藥罪則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成立。
對於生產和銷售劣藥的行為,一方面是侵害了國家對於藥品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侵害了使用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特別是對於劣藥的使用後還可能對人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的,所以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後果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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