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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處罰。

二、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徵,通過複印、繪製、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塗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註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因此,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最主要的是必須是一種故意的行為,且是以營利為目的,同時對國家的證券管理制度造成危害,根據金額,數量小的,最低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最高是無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