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傳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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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的訴訟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既不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自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滿6個月期限後,在3個月內任何一個時間段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超過3個月的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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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律師解析:地域管轄權應當按照如下情形確定:1.應當到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或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2.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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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第二次貸款的規定有什麼呢
律師解析:公積金第二次貸款的規定如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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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
律師解析: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一、選定調解主持人。二、調查核實糾紛情況。三、擬定調解方案。四、實施調解:確定調解場所。五、調解的主要步驟:告知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陳述。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六、調解糾紛的主要方式為直接調解。公開調解與不公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