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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案件程序規定

故意傷害案件辦理流程:公安立案後展開調查,包括現場勘察(提取、固定客觀物證比如兇器),詢問相關證人、對被害人進行法醫學損傷鑑定(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義可以重新鑑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如果到案的話)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一般是取保侯審或刑事拘留)之後是報捕、批捕後移訴(取保侯審後不必逮捕可直接移訴)。

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20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