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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能否成功?

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能否成功?

通常情況下,受害者都是通過起訴來申請國家賠償,然後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向受害人給予適當的賠償。如果受害人不通過起訴,而直接申請國家賠償,這樣的做法很多人都半知不解。下面講給大家介紹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能否成功,希望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一、國家賠償是什麼?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項目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三、不起訴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

不起訴是不能得到國家賠償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

第八條證據不足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

(一)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予以確認;

(二)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予以確認;

(三)對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確認。

由此可見,對於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能否成功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瞭解到,不起訴是不可能獲得國家賠償的。受害者應當向法院起訴,然後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受害人的實際問題,將給予適當的賠償。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到大家並且幫助大家解決到問題。

標籤:國家賠償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