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賠償不服怎麼辦,應該怎樣辦理
一、對國家賠償不服怎麼辦,應該怎樣辦理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説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綜上所述,如民眾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決定,應該在法定時間內,也即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一旦超過有效日期,駁回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成功率將會大大降低。所以,民眾一定要看清日期,按照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格式書寫,在有效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保護自己權利。
我國的相關合法公民,在自身的利益受到國家傷害時,可以提出相應的訴訟,不服從這類國家賠償的判決。我國對這類事件進行相應的審理解決這類事件。相關的當事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以便我國的辦案單位進行相應的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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