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政府或其他的一些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可能會對公民的權益進行了一些損害。但是我國政府是對人民服務的一些國家,所以國家會對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進行賠償。但是也會有不予賠償的情況出現,所以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國家賠償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
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專門用三個條文,對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作了規定。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人身侵權、財產侵權的刑事賠償範圍。第十七條則是對賠償的排除,有的稱該條規定的是國家免責情形,這種習慣説法還很流行。果真是這樣的嗎?
一、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六種情形下,規定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文用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無 “國家免責”的字樣。下面對這幾種情形做一分析。
二、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或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刑事案件的羈押賠償上,一般是以結果來論的,但後來確定被羈押人不構成犯罪,羈押的有關機關要給予國家賠償。這國家賠償法這項規定的情形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但是該公民實際並未構成被羈押和被處刑罰所指的犯罪,對其作出的羈押和判處刑罰實際是對無罪之人的羈押、判處刑罰。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既然也屬於被錯誤拘留或錯誤逮捕,似乎也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對無罪之人進行羈押和判處刑罰,一般來説,就應該給予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定的虛偽供罪和偽造罪證導致被羈押和或者被判處刑罰,則作為了一個特殊的情況,特殊就在於造成被羈押或者被處刑罰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自己的故意。國家賠償法將這一情形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外,對於公民自已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給予國家賠償。這裏確定國家是否實際給予國家賠償,不以公民不構成犯罪的結果作為國家賠償的判斷依據,而以公民的虛偽供罪和偽造罪證作為判斷依據,以此來確定國家不承擔責任,而予以特別的排除。這條屬於國家賠償的免責情形。
國家賠償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法律是會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在進行國家賠償的方面,我過也是有專門的國家賠償法的。但是如果是國家沒有明顯的責任的,國家賠償法也會規定對國家賠償進行免責,這樣才會是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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