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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國家賠償精神損害?

是否國家賠償精神損害?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們會面對各種突發情況,對於國家機關對我們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對於我們精神方面是否有賠償呢。是否國家賠償精神損害?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合法範圍內,一定會賠償個人的損失。下面我將就是否國家賠償精神損來進行詳細的解釋。


是否國家賠償精神損害?答案是國家賠償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突發情況對我們造成損失的情況不僅可以對物質進行賠償,也會對我們的精神方面進行賠償。在遇到類似國家機關的失誤或錯誤,我們也可以根據本文所描述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損害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