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雖然很多車主都知道購買交強險,但對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卻不是很清楚,尤其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如果發生了具體的交通事故,面對應賠或可獲賠情況,當事人就會很茫然。那麼今天,本站小編就交強險條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為大家作相關介紹。
一、交強險條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根據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覆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中表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交強險中可以請求優先賠付精神損失費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只有12萬2千元,而且這12萬餘元還有1萬元的醫藥費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限額,因此傷殘或者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的賠償限額就只有11萬元。如此一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級別比較高的情況下,這11萬元明顯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損失,就需要在商業保險中另行予以賠付。而現行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是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這部分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未予賠償的話,那麼將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賠不上,到商業險中不能賠的情況。
在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有的將精神損失費納入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將其他傷殘賠償金判到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這樣就維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傷殘保險金等,如果有餘額就判付精神損失費,如果沒有就將該部分精神損失費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樣就會導致無法執行的情形,不利於保護受害的權益。
最高院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對於該問題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給安徽省高院的覆函中,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於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將該部分權利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選擇優先請求在交強險中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法院應當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選擇的話,法院可以裁定。
綜上所述,交強險條例中明確了精神賠償的相關內容,但在具體實踐中存在着差異,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就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做了統一批覆,讓受害人自己選擇是否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上就是小編就交強險條例中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分享,如您遇到了交通事故,正糾結於是否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小編建議您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交通事故處理律師,幫助您更快、更好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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