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侵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應該如何進行?

一、侵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如何進行?

侵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應該如何進行?

侵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確認。侵權糾紛不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可。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違法行為

關於行為的違法性,規定了檢驗違法性的三個法定標準: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是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樣態:第一種是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樣態。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第二種是自己監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這是間接行為,構成特殊侵權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為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為。對於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為,卻為間接行為。此種間接行為,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為承擔其責任。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後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

關於因果關係,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係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係推定。即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係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因果關係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繫。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一旦發生了侵權方面的糾紛,那麼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當然的如果是侵權糾紛的話,必然是需要構成我們國家的侵權要件,否則是沒有辦法認定成為侵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