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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直以來在我們國家,犯罪行為並不是只能夠由專人來進行構成,當然單位也可以構成犯罪,單位構成犯罪的話,那麼是存在着一個行為的鑑定的,因為單位當中是存在着主犯,有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單位犯罪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單位犯罪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單位犯罪界定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法關於單位犯罪主犯的界定:

作為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首先應當是犯罪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非犯罪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即使與單位犯罪有關,也不能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能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共犯。其次,應當在單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要麼是對單位犯罪起決定、組織、領導作用,要麼具體實施犯罪。沒有參與單位犯罪活動的犯罪單位工作人員,不能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犯罪單位機構的成員,但不能將犯罪單位中決策的成員或者雖然參加了實施單位犯罪的決策會議,但明確表示反對意見,只是因為少數意見未被採納的決策機關成員,不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決定或者最後拍板實施的單位犯罪,法定代表人當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但對於根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對單位領導成員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分工,由分管領導決定實施的單位犯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雖然負有疏於監督、管理責任,但不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圈套作用的人員,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追究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時,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屬於共同犯罪,有無必要區分主犯、從犯問題,各地在理解和執行時凍一致,主要有兩種截然相反的做法:一是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在《刑法》規定的具體刑罰各類和幅度之內判處刑罰沒有區分主、從犯是在認定行為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同時,區分主、從犯。為了正確、統一適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0月10日分佈行了《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對於消除司法實踐的困惑,正確解決不同作用情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二、其他法律規定

鑑於刑法關於單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規定,已明確了單位犯罪中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所處的地位或者所起的作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其對單位犯罪所起的作用,根據罪、責、弄相適應的原則,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沒有必要再區分主、從犯;從刑法規定看,主犯,從犯的區分是針對自然人共同犯罪而言的,犯罪單位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共同犯罪不同於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犯罪主體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而單位犯罪是一個由若干自然人組成的單位整體實施的犯罪,是單一犯罪主體,形成了一個概括的犯罪故意。此外,共同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而單位犯罪中包含着故意和過失。因此,《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從犯。

雖然單位犯罪是以單位整體名義實施的,但單位是法律氣缸的組織,其犯罪行為只能由單位內部的有關人員代表單位實施。在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時,有關責任人員具有共同的、實施單位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實施單位犯罪的行為,從這一意義上講,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且有關責任人員存在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區分,他們對於單位犯罪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有主筆次要作用之分,根據《刑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就可以有主、從犯之分。因此,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排除區分主、從犯。所謂特殊情況,主查指根據具體案情,如果不區分主、從犯,雄霸被告人決定刑罰時奶難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例如,一般情況下,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於決策和指揮實施犯罪的,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應該對單位故意範圍內的整個犯罪結果負責,即負主要責任成員處於具體實施犯罪的地位,具有具體的犯罪故意,應該對其在單位故意範圍內具體實施的行為負責。但是,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不是對於任何單位故意犯罪都起主要作用,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並不都起將要作用。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顯輕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於主管人員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就湧做到罪、責、刑完全適應,不能準確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而且應當區分主、從犯,依法處罰。

在我們國家單位犯罪進行界定的話,那麼,進行的處罰原則是進行雙罰制,也就是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責任人員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另外一方面,對於單位要進行一定的罰金,也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