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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犯罪肯定是不會牽連到普通的職工的,因為單位犯罪的這些犯罪行為都是由幾個主要的負責人共同協商去實施的。雖然説是為了能夠實現單位共同的利益,但是在滿足了單位利益需求的同時,卻是建立在損害國家跟其他法人的合法權益之下的。其實有特別多的人都難以區分單位犯罪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犯罪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説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二、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和單罰制兩種情況。對單位犯罪行為,雙罰制一方面要處罰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人身刑,另一方面要處罰單位實體本身,對其處以罰金的財產刑;單罰制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處罰單位本身。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只處罰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的是單罰制。

單位犯罪跟個人犯罪在區分的時候還是特別簡單的,因為沒有説個人犯罪還是要為了滿足單位的利益的,而且單位犯罪一般都是跟單位的相關業務活動有關的,不過有些職工個人打着單位的名譽,私制在外獲取不法盈利的是不屬於單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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