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的證據不足還會被量刑嗎?
一、販毒案的證據不足還會被量刑嗎?
販毒案的證據不足不會被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販毒案件證據收集、認定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販毒案件在組織性、隱祕性上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因證據稀少欠缺,緝毒隊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證據訴訟意識又不高,證據體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證據規則,加之公檢法存有分歧,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販毒案件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係。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通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於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二)販毒案件存在證據“六難”
1、證據線索發現難。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販毒案件,販毒與吸毒人員之間通常採取使用交易暗號、運用電話手機等單線聯繫,雙方都是販毒活動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無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報案,幾乎無犯罪現場和痕跡留下,交易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間短,不易發現;家庭化、同鄉化、集團化的販毒情況日漸增多,吸販交織以販養吸,有的已形成較為固定的供需網絡。
2、提取直接證據難。近年來跨地區、跨省的異地販毒的現象突出,流動性大,販毒人員常居無定所,多以出租屋為落腳點,利用假身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查獲證據難。作為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繳獲,除當場人贓俱獲繳獲毒品的販毒事實易於取證外,其他販毒事實特別是正在尋找買方,準備交易之時被抓獲,身上未繳獲毒品的案件證據難以收集。
3、固定販毒嫌疑人供述難。販毒嫌疑人對其販毒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數量等最為清楚,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線索,是販毒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其對販毒事實往往避重就輕、避實就虛,存在着較大的虛假性;多數嫌疑人作案次數多,時間長,易有反覆性,甚至出現前後供述自相矛盾的現象,致證據不穩定;嫌疑人為逃避罪責,在庭審中翻供的情況時有發生,其供述真偽難辯,難以固定。
4、形成證據鎖鏈難。有不少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終了時被破獲,涉及嫌疑人上線的證據,交易對方的證人證言、毒品、毒資、稱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證不易全面收集;有時交易對方素不相識,販賣成功即分道揚鑣,相關人的證據無從獲得;販毒尤其零販毒次數頻繁、時間跨度大,交易雙方的語言在時間、地點、數量、具體情節上難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繳獲,形成證據鎖鏈難。
5、毒品、毒資追繳難。販毒者為逃避懲罰,常把交易地點選擇在河邊、湖邊,案發時便將毒品扔水裏,被抓獲後極力隱瞞毒品的真正來源、用途、去向等,謊稱是向不識之人購買,切斷了線索,毒品又是直接損耗性消費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後滅失,無從追繳。販毒屬於智能犯罪,毒犯常將毒資轉移,對於以販養吸的,毒資多被用於吸食毒品。
6、查清全部犯罪事實難。販毒案件因“中間環節”多,販毒分子交易時頻繁使用假名、假身份,利用知情不多的“馬仔”及毫不知情少數貪利之人,許多案件毒品、毒資滅失,難以深入查清全案。目前販毒分子將大宗毒品化整為零、零星販賣的情況十分普遍,除當場查獲的毒品數量外,對以前販賣的毒品數量查證難。
公安機關在接到販毒案件的舉報之後,需要展開偵查工作,只要在確保收據到足夠的販毒證據之後,才可以將販毒案件交給檢察院來處理。經過審核,確定掌握的足夠的販毒案件的證據之後,才會決定起訴,此時販毒者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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