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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機關行政複議書

法律1.3W
地税機關行政複議書
地税行政複議機關
關於地税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根據對税收行政處罰不服,只能向做出處罰的稽查局、税務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復議。

比如武漢市武昌區地方税務局稽查分局處罰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漢市武昌區地方税務局提起行政複議。

這點不同於一般的行政複議,是有專門規定的。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十九條 對下列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税務所(分局)、各級税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稽查局的職責《徵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專司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抗税案件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