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行為人販毒又吸毒怎麼處罰?

一、販毒又吸毒怎麼處罰

行為人販毒又吸毒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三)項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免費向他人贈送毒品,如果行為人通過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無論是附條件的等價交換行為還是出售行為,均構成販毒罪。

(一)情節較輕,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向他人(3人以下)提供少量毒品的;

2、初次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

減輕處罰的裁量:本條所列行為有減輕處罰情形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又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不予處罰。

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主動登記或者治療的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責令其進行社區戒毒或者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二)適用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1、吸毒適用治安處罰的情形:初次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

2、吸毒適用治安處罰並決定社區戒毒的情形:

①吸毒人員初次吸食、注射鴉片、海洛因、嗎啡的;

②吸毒人員之前因吸食、注射鴉片、海洛因、嗎啡被查處的,再次查獲時吸食、注射冰毒、搖頭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的;

③吸毒人員之前吸食、注射冰毒、搖頭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被查處的,再次查獲時吸食、注射冰毒、搖頭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的。

(三)吸毒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①吸毒人員之前因吸食、注射鴉片、海洛因、嗎啡被查處的,再次查獲時吸食、注射鴉片、海洛因、嗎啡的;

②吸毒人員之前吸食、注射冰毒、搖頭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被查處的,再次查獲時吸食、注射鴉片、海洛因、嗎啡的;

③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④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⑤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⑥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⑦公安機關認為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如吸毒人員注射海洛因等情形。

二、販毒罪的處罰量刑:

《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毒是構成犯罪的,但是吸毒只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違反了治安管理法,對行為人進行強制戒毒,但是販毒因為性質相比較吸毒而言要惡劣很多,對行為人應該進行定罪量刑,如果販賣的毒品種類以及數量達到一定數額,甚至可能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