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吸毒和販毒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一、吸毒和販毒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吸毒和販毒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販毒量刑標準很重,只要販賣或誘導他人吸毒,基本都是坐牢嚴重的判處死刑,因為量刑標準主要考慮社會危害性。單純的吸毒,只會拘留,吸毒成癮則會強制戒毒,並沒有到坐牢的地步。簡單説,販毒是刑法調整範圍,要判刑;吸毒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範圍,拘留、罰款了事。

二、販毒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販毒犯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綜上所述,吸毒本身來説不構成犯罪,當事人會面臨拘留或者強制戒毒的處罰措施。而販毒不同,這屬於嚴重犯罪,判刑往往比較重。兩者也存在一定關係,都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吸毒的在一定程序上促成販毒犯罪的發展,兩者互相影響。

標籤:吸毒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