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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五年的販毒者應該怎樣判處

一、販毒五年的販毒者應該怎樣判處

販毒五年的販毒者應該怎樣判處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毒案件證據

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範圍最廣的一種犯罪,毒品的販賣是毒品從製造到消費過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環節。世界毒品非法貿易的利潤已超過石油利潤,販毒已成為全球性問題。我國販賣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佔比例極高,呈逐年上升趨勢。究其緣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證難、舉證難特點和證據體系尚未完善的現狀所致。查獲並審判的案件與毒品現狀相距甚遠,主要原因在於證據的收集和認定存疑。

這類販毒人員的實際罪行,按照我國公安機關和辦案單位對這類違法人員販毒的總數和相關的案件情節進行辦理,確保我國社會合法秩序,對相關的販毒人員進行處罰,經濟財產予以沒收處理,還應積極的查獲這類毒品。

標籤:判處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