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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因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死刑停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死刑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因為販毒而被判處死刑這並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實際上,大家不能在影視劇當中看到的打擊毒品犯罪時所付出的這些代價,有一部分都來源於真實的案件,因此,有些甚至大多數的販毒團伙都是非常的血腥暴力的,唯有判處死刑才能以正視聽。

標籤:死刑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