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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案件如何處罰

1、對於運輸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揮、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販、毒品再犯等人,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分子適用相同的數量標準和死刑標準。
2、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參與為他人運輸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了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雖然行為人辯稱系受他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但是案件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系受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可以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運輸毒品案件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