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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養毒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販毒養毒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販毒養毒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條規定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二、販賣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以販養吸也不能單純的按照吸毒來處理了,因為當事人販毒是客觀事實。司法機關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會強制性的幫助罪犯戒毒的,所以,對於這些已經吸毒成癮的毒販子,司法機關可能會集中將其關押在一起,可量刑標準不是一兩句話能準確概述的。

標籤:養毒 法條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