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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同時存在如何處罰?

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處罰規定是什麼?

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同時存在將會按照綁架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來進行量刑,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

由上述規定可知,綁架罪中過失致人死亡的,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不會再單獨定罪判刑。

二、綁架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對於他人的人生自由予以限制,並且以此要挾勒索財物的。此時是需要按照綁架罪來進行處理的,當然在綁架的過程當中,如果情節非常的惡劣導致人員死亡的,還需要從重處罰,甚至是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