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和搶劫罪競合怎麼處理?
一、綁架罪和搶劫罪競合怎麼處理?
1、綁架罪和搶劫罪競合的處理方式為擇一重罪處罰,這是由於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擇一重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即比較其所觸犯罪名規定的法定刑,選擇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處罰。“擇一重處”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正確把握想象競合犯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確認定被告人所犯罪名和正確裁量刑罰具有重要的意義。
2、在實務中如果遇到綁架罪同時觸犯搶劫罪的想象競合與數罪併罰情形。要將對於想象競合的量刑與數罪併罰的量刑相當。想象競合是指行為人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以主觀故意犯罪從重處罰。想象競合是一種與其他犯罪形態有顯著區別的犯罪形態。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若某公民同時實施了綁架、搶劫的違法行為,且經司法機關認定之後,這些行為都購買了刑事罪名的構成要件,那麼法院在審理此綁架、搶劫案件的時候,就有可能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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