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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是怎樣的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是怎樣的

新出台的搶劫罪司法解釋中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行為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在具體的認定方面。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們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更大。那到底該如何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進行認定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如何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進行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搶劫罪的八種加重處罰情形,其中包括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1、《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着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於行為人僅穿着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2、《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律條文對於如何冒充、冒充行為應達到哪種程度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掌握不一。對於該加重處罰情形的認定須謹慎。

1、冒充軍警的行為應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行為人主動亮明自己的軍警人員身份、出示軍警證件、身着軍警服裝、攜帶警械、駕駛軍警車輛等形式。但並非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表現形式就一定構成冒充軍警搶劫,還需根據實際情況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其並非出於搶劫的目的,則不宜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否則將會導致客觀歸罪。

2、冒充軍警的行為應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相信其身份的程度。冒充軍警搶劫與一般搶劫的差別在於前者同時還損害了軍人警察的形象。若行為人僅用口頭的方式冒充軍警,且其“演技”拙略、破綻百出,按照普通人的辨識能力可以識破,未能使一般人輕易相信,既沒有構成一定的威脅程度,也沒有損害軍人警察的形象,其社會危害性與一般搶劫無異,此行為不宜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3、冒充軍警的行為不可簡單地依據結果來認定。冒充行為存在被害人信與不信兩種結果,對於該冒充行為的認定具有一定影響,但並非只要被害人識破了行為人的假軍警身份,就一概不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假如行為人的伎倆高超,足以使一般人信以為真,而恰巧被具有軍警專業知識的被害人輕易識破,雖然行為人冒充失敗,但不可因此而不追究其責任,對此仍應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加重處罰,否則將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要是本身就是屬於軍警人員,並且實施了搶劫行為的話,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