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搶劫罪的數額認定,搶劫罪如何認定
大家都清楚搶劫罪在我國屬於重罪,因而要是認定構成此罪的話,對罪犯的處罰自然是不輕的,《刑法》中對搶劫罪的量刑規定最高為死刑。而在定罪的時候只需要看是否實施了搶劫行為,但處罰的時候卻要考慮到具體的數額了。那麼應該如何對搶劫罪的數額認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對搶劫罪的數額認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二)搶劫罪中關於數額的標準一般是:
1、500--2000元是數額較大;
2、5千--2萬元是數額巨大;
3、3萬--10萬是數額特別巨大。
二、搶劫罪如何認定
(一)搶劫罪是必須有行為人的暴力實施搶劫的行為作為前提的,而且在發生暴力之前或者發生暴力過程中就有要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後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例如,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後產生非法佔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典型案例,強姦之後產生非法佔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佔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強姦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
2、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佔有故意,並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二)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盜竊、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現,為了繼續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在這裏,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是沒有沒有特別的限制。例如,行為人在被害人家裏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然成立搶劫罪。
(三)搶劫罪中的結果加重犯。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不再另行判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而是成為了搶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四)搶劫罪的既遂標準。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搶劫罪屬於行為犯,因而定罪的時候一般是不會考慮到犯罪數額的,但如果是需要處罰的話,由於受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限制,此時必須要充分考慮到犯罪的數額、情節,這樣做出的處罰才會是合理的。而對搶劫罪的數額認定,也就會對最後的量刑處罰產生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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