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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脅迫有包括非暴力內容的要挾嗎?

一、強姦罪的脅迫有包括非暴力內容的要挾嗎?

強姦罪的脅迫有包括非暴力內容的要挾嗎?

強姦罪手段包括暴力、脅迫和非暴力其他手段。

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 綁、堵嘴、卡 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二、強姦罪一般要被判多少年

最輕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強姦罪可以減刑

強姦罪可以減刑,但是需要符合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強姦罪一般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

(二)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姦罪一般是非他人自願的情況下而強行發生關係,對於此行為不管是暴力還是非暴力的只要使受害者的權益受到傷害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於此罪一般的起刑點就是三年以上,嚴重者還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