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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強迫信貸員給其貸款構成強迫交易罪嗎

以暴力手段強迫信貸員給其貸款不構成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手段強迫信貸員給其貸款構成強迫交易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