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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搶劫怎樣認定

多次搶劫怎樣認定

有的人在一次槍機得手之後,膽子就會變得越來越大,從而多半就會再多次實施搶劫行為。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國是直接規定為犯罪的,但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那麼一般來講,多次搶劫怎樣認定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多次搶劫怎樣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怎樣認定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冒充,是指通過着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矇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佔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藉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

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佔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於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刑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刑法第372 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法律中規定的搶劫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那麼就可以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不過在此之前,需要先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作出認定,而多次搶劫怎樣認定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

標籤:搶劫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