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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搶劫罪怎麼認定,如何認定入户搶劫行為?

入户搶劫罪怎麼認定,如何認定入户搶劫行為?

當搶劫行為是進入到他人的住所實施時,此時我們就可以稱之為入户搶劫,但是我國卻沒有將這種行為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一般是作為搶劫罪其中的一種犯罪情節。那麼司法實務中對入户搶劫是如何認定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入户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普通搶劫(沒有入户搶劫或者其它七種法定刑升格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是否具有入户搶劫情形,影響到被告人適用的法定刑,如何認定搶劫罪中的“入户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結合其它司法解釋,對入户搶劫的認定,應該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對於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於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對於部分用於經營、部分用於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户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換言之,應該將“入户搶劫”與“在户內搶劫”區別開來。

以侵害户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户後實施搶劫,包括入户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户內人員允許入户後,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户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通過以上內容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入户搶劫具體是如何認定的吧,實踐中對其中的“入户”進行認定是比較困難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相信專業律師會幫助你解答的